公司合同10篇(优秀)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内容及要求:
二、设计与制作费用:
设计与制作费用总计为:人民币¥x元,(大写:元整)。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委托设计与制作总费用的50%即人民币¥x元,(大写:)。
2、乙方将设计制作印刷品交付甲方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x整(大写:)。
四、设计与制作作品的时间及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制作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委托设计制作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与制作。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制作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宁夏银湖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号: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专业: 文化程度: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生日: (农历、公历)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工作名称:。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性事件为: 。
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若乙方在合同
期内升迁,工作岗位以甲方文件为准),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度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考核根据公司考核办法实行。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各生产环节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乙方每月享受天假期,但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休息。由于工作任务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积极主动,并不计加班薪资。
3、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办公环境。
4、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住宿,公司食堂餐费公司补助50%。
5、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乙方在工作中要遵守有关操作规程,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甲方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工资若调整根据甲方工资调整文件执行。
五、违反合同的责任
1、合同期未满,乙方不能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否则属违约行为,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元方可辞职。确因个人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合同。若在转正后一年内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将扣除对乙方进行培训等费用,年绩效奖金全部扣除。
2、乙方在合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如若违反本合同,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并需全额退还甲方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成本费。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经济损失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违犯劳动纪律等其他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限制: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 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3、因疾病治疗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需提前3天通知甲方);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 乙方的义务
1、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应遵守职业道德,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4、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办扣缴。
2、甲方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八、合同的变更、续签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项所称重大变化主要指甲方调整生产项目,机构调整、撤并等。
2、合同续签: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3、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
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公司合同 篇4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食品种类: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增强供需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供需双方的诚信意识。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合作关系:
1、甲方所供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标准,如出现食品卫生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2、甲方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且经营状况良好。
3、甲方在供货时应提供质量监督所或质量监督局的批量质量检测报告。
4、甲方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
(1)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2)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以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5、甲方必须根据乙方提出的品种、规格、品牌、数量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配货。
6、甲方提供货物的价格:面包每个1元。
7、乙方建立食品索证制度,向供货方索取质量监督所或质量监督局的批量质量检测报告,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进行验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库房管理。
8、乙方提前1一天向甲方订货,甲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配货。
8、货款按月结清。
9、甲、乙双方均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以上协议:
(1)乙方有权中止甲方的`供货商资格。
(2)因所供应食品的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由供货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备注: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一份送教育局教育股,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2、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3月31日至20xx年7月10日,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5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实地看房无疑,现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约______㎡,该房屋现有装修_______设施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装修及设施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到期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2、乙方搬入时,水________度,电________度, 煤气__________度。
3、租房合同期限共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如要续租,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4、租金及交纳方式:甲方直接向乙方收取,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小写¥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元/月,按____个月付一次,其中第一次乙方付人民币_______元给甲方,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从第二次开始,每次提前_____天交纳,合同期内租金不变。
5、租房押金:小写¥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到期各项费用结算后多退少补。
6、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在租住期间,乙方必须按规定日期付清所有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网络使用费、管道煤气费等实际使用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如未付清,甲方有权督促付清并可终止本合同。
7、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转让、抵押,出卖该房屋,不得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牟利,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邻居关系。如为外来人员,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后果乙方自负,并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房屋、设施、设备因老化等自然性损坏由乙方告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修复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毁等,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本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相当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合同双方协商作出的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提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视作中介成功,中介服务费______元,并在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支付给丙方,日后双方发生变更,租赁中介费不退还。
12、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和中介方开具房租发票或中介费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13、所有费用结算以收条或银行汇款单为准。
1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介方各执一份。
15、备注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丙方) 鄞州荣庭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办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公司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 月__ 日
公司合同 篇6
甲方: 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______有限公司短期工管理的相关规定,聘用并派遣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公司工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聘用,并保证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甲方派遣单位的领导,服从甲方和甲方派遣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乙方须遵守甲方派遣单位的安全操作规范,做到吃苦耐劳并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乙方享有按甲方规定的工资标准获得劳动报酬。
4.乙方须在工作期限满的前5日告知甲方。
5.乙方对甲方及其派遣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 乙方工作时间不满十五天或者不领工资卡的.,工资概不发放。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工作性质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2.甲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换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务服从安排。
3.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有权对乙方予以奖惩,并于每月____号前支付乙方上个月工资。
4.甲方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五、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或者甲方派遣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者甲方派遣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月内累计病休三天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3.乙方可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续强迫劳动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并按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六、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办理。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不遵守工作制度,擅自离岗;在厂外发生的一切违章事故,责任自负(甲方只负责协助处理)。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合同 篇7
甲方(企业法人):
乙方 (挂靠方 ):
此协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而订立。
第一条 协议目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企业之下,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同时,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其挂靠期内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乙方利益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乙方挂靠人员的动向。
(3)如乙方作出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义务:(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只向乙方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
(2)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3)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权决定乙方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人员的聘任。 (2)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员工。
(3)有权改革乙方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4)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一切正常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干涉。
义务:(1)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
(2)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施工设备自主负责解决。
(3)认真负责进行施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完全责任。
(4)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进行相关经济赔偿和处罚。
(5)乙方经营项目不得超过甲方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如超出甲方经营许可证范围的项目,乙方需自己提供相关手续证件。
第四条 乙方实施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保险、税务、财务、银行、统计等事项由乙方自主办理。
第五条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若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提出免责声明。
本协议以签订日期为生效日,有效期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 月日
公司合同 篇8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 篇9
【劳动合同】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劳动双方需要签订的合同样本。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个月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路 号 。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 部门(或岗位)担任 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 元;(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合同 篇10
甲方:北京中科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 工程名称:办公室装修
2、 工程地点: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领航国际大厦3号楼1单元801、802室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 工程概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 工程装修内容
综合楼室内棚面、墙面、地面、电气等装饰工程
三、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
工程造价为:¥ 元。(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
四、 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 质量要求
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
六、 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 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 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
3、 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4、 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5、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 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盖公章) (盖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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